新加坡是全世界法治最完善的國家之一。世界輿論普遍認為,新加坡不同於其他亞洲社會的最大特點,並不在於它成功的市場經濟,而在於它是一個公認的法治國家。在新加坡人民行動黨看來,在自由和秩序的關係中,秩序優先於自由,自由只能存在於有秩序的社會中。
  法律非常完備,立法貴在實際。新加坡最大的特色是有著完備的法律體系。該國現行的法律有400多種,大到政府權力、經濟管理、商業往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小到旅店管理、停車規則、鈔票保護、公共衛生,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可以說是“無事不立法”。特別突出的是,人民行動黨把人們的日常道德行為也納入了立法範圍,人們的言談舉止、衣食住行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新加坡,一旦發現某些行為無法可循或需要修正法律,國會很快就會作出反應,或者立法,或者對法律進行修改。人民行動黨堅持“立法貴在實際”的理念,在忠實繼承傳統的基礎上進行了大膽創新。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變化,人民行動黨不斷廢除、修改、增補法律規章制度,使得新加坡社會始終置於一個龐大法網的掌控和保護之下。需要特別提出的是,人民行動黨對黨員和公務員的管理制度相較於普通公民更加嚴格周密。他們制定了規範公務員行為的《公務員守則和紀律條例》《公務員指導手冊》,包括嚴格的考錄製度、財產申報制度、品德考核制度、監督制度,以嚴謹的制度來選拔官員。他們制定了專門用於懲治貪賄犯罪的《預防貪污賄賂法》和《沒收貪污賄賂利益法》,用嚴格的制度約束權力。在完備的法律面前,貪污腐敗的成本非常高,且伸手必被捉。
  奉行重罰嚴刑,官員廉潔清正。新加坡執法非常嚴厲,具體表現在罰款和鞭刑兩個鮮明特點。新加坡有“罰款城市”之稱,街道上、組屋區、車站、車廂內到處可見罰款警告牌。公園裡“不得亂扔垃圾”“不准釣魚”,電影院“不准吸煙”,地鐵站外“不准坐在矮牆上”等警示牌中,都標有違禁罰款的具體價碼。新加坡有30多種罪名施以鞭刑,這種具有鮮明本土特色的刑罰雖然不會致命,但挨過鞭刑的罪犯往往飽受劇烈疼痛,並會留下終身無法褪去的傷痕。新加坡人民行動黨自執政以來,不論領導人還是普通人,總是通過法律來解決糾紛,而不是找行政部門,不會出現行政干預法律的事情。政府官員的廉潔是法治社會得以建立的關鍵所在。新加坡的貪污調查局與香港的廉政公署齊名,以執法嚴明而著稱。它直屬總理署,由總理直接領導,具有絕對權威。他們奉行“重罰之下,必有怯者”的理念,賞罰分明、執法如山。他們以明確的界定來規範權力的運行。
  司法獨立公正,毫無私情可徇。根據憲法和判例,新加坡法庭有著明確的司法審查權力,可以通過司法裁判否決政府的行政行為,甚至廢止不合憲的國家法律。憲法和法律對法官獨立判案作出很多具體規定,如法官任職期嚴格受到法律保護,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換或廢除,法官的薪水、法官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免除責任等都是由國會規定。另外,司法獨立還表現在它可以對人民行動黨和政府的高官進行審判。一般來說,任何人只要違法,司法機關都可以不受干擾地獨立依法進行判決。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嚴格遵循四項基本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沒有民主、法律上面沒有權威。在新加坡,本國公民一旦犯罪,毫無私情可徇,無論普通百姓,亦或職位顯赫的高官,一樣受到懲罰。官員一旦因貪污腐敗受到嚴懲,有的遠遁他鄉,有的潦倒落魄,晚景都非常凄慘。人民行動黨對外國公民在新加坡犯法一樣嚴懲不貸。1994年美國少年邁克·菲因“塗鴉和破壞公物案”被判處鞭刑,雖然有美國總統克林頓說情也未能幸免,成為“人人平等”的鐵證。
  守法深入人心,領袖以身作則。新加坡是個法律關係滲透到國家、社會、家庭各個方面的法治國家,法律已成為新加坡立國、治國、強國的重要支柱。在新加坡人的理念中,講政治就是尊重法律,法律至上就是政治至上的根本體現。公民有強烈的法律意識促進社會的法治建設。大家普遍認為,要建設一個穩定的社會,必須事事有規有矩。尤其是社會遇到問題和困難的時候,更應該加強紀律與秩序。之所以守法深入人心,是因為人民行動黨在政府公務員中長期培養守法護法的精神。從內閣總理、部長到普通公職人員,都能夠遵循不折不扣地依法辦事原則。政府上上下下都認為,只有依法治國才能保持繁榮穩定的局面。李光耀帶頭尊法是人民行動黨以法治國的絕好教材。他本人嚴格遵守法律,對自己的親屬、子女和親友要求也非常嚴格,幾十年來的日積月累、潛移默化,最終贏得了政府官員和普通公民的廣泛尊敬,使遵紀守法的理念真正成為全社會的普遍共識。(張大偉 文章來源於《學習時報》 )  (原標題:新加坡人民行動黨“以法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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