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借用其他人身份證入SD記憶卡職 法院調解成功
  本報訊 (記者章程 通訊員周藝)冒用他人身份證超齡上工猝死,誰擔責?年過六旬的李大伯因家庭負擔重,借用何某身份證進入一竹北房屋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並以何某名義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孰料,李大伯工作不久就在值班時猝死。
  事故發生後,物業公司以李大伯欺詐為由稱勞動合同無效,拒絕承擔事故責任。李大伯家屬為此將物業公司告到法院。昨日,記者從廣州市花都區法院獲悉,在法院調解下,物業公SD記憶卡司最終同意賠償13萬元。
  去年7月初,年過六旬的湖南人李某因家庭負擔重,借用何某的身份證原件進入廣州市某物業管理公司從事保安工作,並以何某名義與固態硬碟公司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去年8月9日凌晨1時許,李某在工作崗位猝死。事故發生後,李某家屬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費用。
  花都法院聯調工作人員掌握情況後,從法理角度對雙方開展調解工作。經過聯調工作人買房子員釋法析理,物業公司和李某家屬終達成賠償協議,約定物業公司賠償李某家屬13萬元。
  法官說法: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經辦法官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勞動者借用他人身份證或使用假身份證引發的糾紛,其中涉及到一系列問題,需要引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註意。
  首先,關於勞動者借用他人身份證或使用假身份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因此,本案中,李某借用何某的身份證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屬於無效勞動合同,李某與公司形成的是事實勞動關係。
  其次,關於勞動者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證參保,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其工傷待遇的問題。
  假如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參保,但勞動者因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證參保而無法獲得有關工傷待遇的,應認定勞動者對該結果存在過錯責任,如勞動者由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有關工傷待遇,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假如用人單位一直未為勞動者參保,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即使勞動者存在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證的情況,也應認定用人單位負有過錯,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全部工傷待遇。   (原標題:六旬阿伯上班猝死 用人單位賠償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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