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經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批准,由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制定的《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日前印發全軍和武警部隊,並將於8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軍首部將獎勵和表彰兩種褒揚形式作為整體進行系統規範的專門法規,將對健全完善我軍激勵機制和榮譽制度體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化保障。
  獎勵表彰的範圍
  我軍獎勵和表彰的規定以前大多分散於多個法規和文件中。此次制定的《規定》共5章42條,明確軍隊所稱獎勵,是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對單位和個人給予嘉獎,記一、二、三等功,授予榮譽稱號;所稱表彰,是指團以上單位、各級機關以通報形式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規定》明確,總政治部主管全軍獎勵和表彰工作,總政治部組織部承辦全軍獎勵和表彰管理有關工作。
  獎勵表彰的標準
  《規定》提出獎勵和表彰管理工作應牢固樹立戰鬥力這個唯一的根本的標準,實施獎勵和表彰向能打仗、打勝仗聚焦,向戰備訓練、遂行重大任務和作戰部隊傾斜;適當提高對駐邊遠艱苦地區部隊的獎勵比例,調整新型作戰力量基層單位的審批權限,大幅壓縮對領導幹部和機關的獎勵表彰;嚴格控制高等級獎勵和高規格表彰;建立表彰申報審批制度。  (原標題:大幅壓縮對領導幹部的獎勵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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