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3000多萬元
  房產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刑6年
  《法制周報》通訊員 謝祥昌  何煒
  3000餘萬元的涉案金額、40釐米高的舉證材料、20多名受害者……5月6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備受社會關註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宣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偽造公司、企業、單位印章罪,對房地產商孫某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5萬元。
  2006年8月,看中房地產商機的被告人孫某成立郴州市陽和房地產公司,任公司法人代表。隨著公司業務的開展,孫某手中的流動資金越來越少,壓力增大。為緩解資金壓力,2007年,孫建華開始四處籌錢,並許以2分至1角不等的高額利息。檢方指控,截至案發,孫某先後找到20多人借錢,集資額高達3000餘萬元。 2010年12月18日,孫某將公司開發的一塊地轉讓給郴州市和信地產公司。一個月後,孫某找到和信地產公司法人代表,提出合資開發該項目。徵得同意後,雙方簽署合作開發協議,約定共同開發這塊地。同時,雙方約定如果孫某能按時出資,則占有該項目51%的股份,資金到位後成立項目開發部對該地塊進行運作;如果開發部未成立,則由和信地產公司管理。
  但此後,孫某卻一直未能履行出資義務。和信地產在兩次發函催促無果的情況下,於2012年2月10日解除了合作協議。 此時,深陷借款泥潭的孫某為籌集更多資金,有了更大膽的想法。他私刻和信地產公章,先後與部分借款人簽訂了10份蓋有“郴州和信地產有限公司”印章的《認購協議書》。同時,為了規避受害人催促借款還債,孫某還把印章加蓋在其他認購書和借條上。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規定,採取支付高額利息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3000多萬元,數額巨大,擾亂社會金融秩序,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孫某為達到推遲償還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目的,擅自製作郴州和信地產有限公司印章並使用,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鑒於孫某案發後自首,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為了讓房地產開發商合法有序經營,瞭解非法集資的危害,蘇仙區法院還邀請了21位房地產開發商現場旁聽了庭審。
 
(編輯: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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